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5条:5号文后国内最早出台优惠政策的开发区,他们这15条力度惊人!(含全文)
| 招商动态 |2017-03-17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国发5号文后各地纷纷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近日,西部某开发区新出台了当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5号文后国内较早一批出台属于自己开发区优惠政策的地方,或许对其他开发区有参考意义。为此,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当地的15条优惠政策供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开发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税收关系在开发区所有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所有项目、符合《开发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开发区工业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所涉及的所有产业类项目。
第三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2010-2020年对在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优惠。
第五条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第六条 2011年至2020年,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开发区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生产企业用电按照年用电量进行分类并通过量价挂钩,实施阶梯优惠电价。生产企业用电到户电价为0.20元/千瓦时,并根据企业用电量和省部级认证的科技、技术领先企业,实施产业激励电价,上下浮动10%。
第八条 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 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按照《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凡引进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方向的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的个人、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按最终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奖励。配套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主导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凡在开发区投资50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明显的企业,对企业副总以上(含副总)待遇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奖励。年薪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含税)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薪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含税)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入驻园区且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开发区将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和、州信贷、补贴、补助、贴息、基金等方面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西部产业目录的六大产业转型升级中高端产业项目、产业链拉长做圆项目和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三废”处理项目,根据企业投资强度和税收留成情况,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按照50%的比例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州出台相关政策,开发区将执行最优惠条款,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